(2015)岐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田仓与枣林镇北营幼儿园、王卫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田仓,枣林镇北营幼儿园,王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赵田仓,男,汉族,农民,生于1980年11月6日,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西崖村。被执行人枣林镇北营幼儿园,住所地:岐山县枣林镇刘家村。负责人王卫利,任该幼儿园校长。被执行人王卫利,女,汉族,农民,生于1979年9月16日,住岐山县枣林镇北营村刘*组。申请执行人赵田仓与被执行人枣林镇北营幼儿园、王卫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林镇北营幼儿园、王卫利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田仓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000元案件诉讼费7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田仓与被执行人枣林镇北营幼儿园、王卫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枣林镇北营幼儿园现由被执行人王卫利经营,涉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及外欠债务较多,无法履行案件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明了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