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俩财与廖艺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28号原告黄俩财,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廖艺静,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俩财与被告廖艺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俩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俩财负担。审判员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