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欧启进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浩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欧启进。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浩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棠下村口边。本院在执行欧启进申请执行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浩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关于侵权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是(2014)梧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浩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974元、申请执行费181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梧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宁执行员覃强执行员倪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