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彩珍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新区1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关涛,局长。被执行人周彩珍,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彩珍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现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周彩珍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案件款30813元、执行费362元,缴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其余案件款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动放弃。本院依法对本案件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少俊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邢锐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大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