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二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732号原告:许××,女,汉族。被告: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承担。审 判 长 付 玉助理审判员 胡 盼人民陪审员 彭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佳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