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杜爱民与应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民,应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73号原告:杜爱民。被告:应小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民与被告应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