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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杜爱民与应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民,应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73号原告:杜爱民。被告:应小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民与被告应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