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熊宝华、陈轶群、武汉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志丹、黄征宇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38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良、徐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熊宝华,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陈轶群,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武汉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银.被申请人张志丹,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黄征宇,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熊宝华、陈轶群、武汉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志丹、黄征宇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宝华、陈轶群、武汉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志丹、黄征宇名下价值人民币4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熊宝华、陈轶群、武汉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志丹、黄征宇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宝华、陈轶群、武汉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志丹、黄征宇名下价值人民币4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