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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邱德荣与高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荣,高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86号原告邱德荣,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被告高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德荣诉被告高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德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德荣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德荣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5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25元)。代理审判员  邱竟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