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抓获,4月2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8月4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9月1日、9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在赤壁市亚龙湾大酒店合伙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某负责安排赌场地点,吴某甲负责邀约组织赌客。每次参赌人员4-5人,赌资3-4万元。吴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甲、孔祥勇、吴伟文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