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玉琴、何葵与何葵、叶宝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琴,何葵,叶宝华,兰溪市荫坑垅休闲观光园,兰溪市隐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周玉琴。被告何葵。被告叶宝华。被告兰溪市荫坑垅休闲观光园。法定代表人何葵。被告兰溪市隐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琴与被告何葵、叶宝华、兰溪市隐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兰溪市荫坑垅休闲观光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玉琴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玉琴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