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陈静与胡日勒巴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胡日勒巴根,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胡日勒巴根,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静申请执行胡日勒巴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日勒巴根在建行新华路支行的4367420450240072817号账户内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二、将被执行人杨燕在工行天义路支行的6222020605007712124号账户内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三、将被执行人杨燕在中国银行钢铁街支行的1540311066号账户内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