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奎德与沈保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林奎德与被告沈保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奎德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海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