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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鹏与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鹏,郭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2845号原告宋鹏,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郭飞,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鹏与被告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鹏以郭飞与其主动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