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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林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世杰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林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湖南省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林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了建房,被告人林某甲于2014年8月18日到会同县沙溪乡林业服务中心办理9立方米(立木材积14立方米)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苦竹湾”山场,采伐树种为杉木。此后,被告人林某甲雇请会同县沙溪乡塘湾村村民侯某某等人到该山场采伐林木一天。被告人林某甲发现采伐证许可采伐林木数量不够,便停止采伐。9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又到该服务中心办理9立方米(立木材积14立方米)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白腊弯”山场,采伐树种为杉木。此后,被告人林某甲要侯某某等人将“苦竹湾”山场剩余杉木全部砍伐。案发后,滥伐的林木尚未运出山场,便被侦查机关扣押、变价处理。经检尺、鉴定,砍伐杉树条木材积为40.207立方米,折立木材积57.496立方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侯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检尺码单、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犯罪情节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侯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林某甲在“苦竹湾”山场砍伐林木的事实及办证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证明被告人林某甲砍伐林木现场情况。3、检尺码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林某甲砍伐“苦竹湾”山场林木,折立木材积57.496立方米。4、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等书证,证明“苦竹湾”、“白腊弯”山场权属情况及被告人林某甲办理采伐证等事实。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林某甲在“苦竹湾”山场砍伐林木的事实。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苦竹湾”其自留山林木砍伐,累计立木材积43.49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湘辉人民陪审员  唐自仁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