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喜慧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喜慧,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07-1号申请执行人田喜慧,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农民工。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喜慧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田喜慧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