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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喜慧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喜慧,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07-1号申请执行人田喜慧,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农民工。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喜慧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田喜慧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