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61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财产保全费580.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碧君审 判 员 冯建刚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