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张志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被告张虹,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成与被告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成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潘迎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