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余健与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健,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27号原告:余健。被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新区龙蟠大道188号亚东新城国际17楼171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健诉被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滁州徽商银行丰乐路支行开立的账户(24×××08)内的19000元额度的存款和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滁州徽商银行丰乐路支行开立的账户(24×××08)内的19000元额度的存款和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