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远望与崔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望,崔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18号原告张远望,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生。被告崔智,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张远望诉被告崔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望撤回对被告崔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财产保全费2130元,由原告张远望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