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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远望与崔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望,崔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18号原告张远望,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生。被告崔智,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张远望诉被告崔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望撤回对被告崔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财产保全费2130元,由原告张远望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