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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时恩与欧阳财顺、黄奋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时恩,欧阳财顺,黄奋浩,欧阳凤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黄时恩。被告欧阳财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委托代理人李奇文。被告黄奋浩。被告欧阳凤少。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诉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兆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诉称,2008年1月12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两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每万元利息为80元。2015年1月,两原告急需资金使用,多次联系两被告要求还款,但两被告却拒绝还款。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为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为480元从2008年1月12日暂计至2015年4月12日共87个月的利息为41760元,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黄时恩、欧阳顺财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2008年1月12日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黄奋浩向两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每万元80元,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被告欧阳凤少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黄奋浩于2008年1月12日向两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向两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每万元80元计,即每月利息为480元。被告黄奋浩收取了两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却未向两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因追收未果,两原告遂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08年1月12日,被告黄奋浩向两原告借款60000元后,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据,两原告与被告黄奋浩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黄奋浩在收取了两原告交付的借款60000元后,应按约定履行向两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欧阳凤少与被告黄奋浩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奋浩向两原告借取款项,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欧阳凤少应对被告黄奋浩向两原告借款的本息履行共同清偿义务。被告黄奋浩在2008年1月12日向两原告借款60000元后,并未向两原告支付借款本息,被告黄奋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两原告支付借款60000元及按月利息为480元的约定向两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欧阳凤少应对被告黄奋浩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两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为480元从2008年1月12日暂计至2015年4月12日共87个月的利息为41760元,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之日止)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480元的标准,从2008年1月12日起计至判决清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7.60元(已由原告黄时恩、欧阳财顺垫付),由被告黄奋浩、欧阳凤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