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谢某,务工。被告:陈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