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兰某某,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