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常文奎与裴淑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常文奎,男,住新绛县。被告:裴淑果,女,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奎诉被告裴淑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文奎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