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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常文奎与裴淑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常文奎,男,住新绛县。被告:裴淑果,女,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奎诉被告裴淑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文奎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