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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善福与王华军、石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善福,王华军,石翠凤,陈长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号原告苏善福。委托代理人莫绍群,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军。被告石翠凤。被告陈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善福诉被告王华军、石翠凤、陈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善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善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莉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