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善福与王华军、石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善福,王华军,石翠凤,陈长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号原告苏善福。委托代理人莫绍群,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军。被告石翠凤。被告陈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善福诉被告王华军、石翠凤、陈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善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善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莉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