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齐逸然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范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478号原告齐逸然。法定代理人齐海轮。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莉萍。委托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晓宇。委托代理人张懿华。原告齐逸然与被告范莉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逸然的委托代理人赵雪宏,被告范莉萍的委托代理人孙胜强,被告天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逸然诉称,2014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范莉萍驾驶沪E5XX**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浦东新区惠南镇农场路时,撞上原告,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范莉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齐逸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另,被告范莉萍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商业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由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范莉萍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具体损失为医疗费41,171.34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90���、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3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护理费5,4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55,281.34元。被告范莉萍辩称,对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对原告损失依法赔偿。但对原告具体赔偿主张有异议。其已向原告支付2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属实,同意对原告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但对原告具体赔偿主张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17时,被告范莉萍驾驶沪E5XX**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浦东新区惠南镇农场路时,撞上原告齐逸然,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范莉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齐逸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齐逸然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浦东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41,124.34元(已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47元)。2014年9月15日,原告伤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齐逸然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右下肢功能丧失及右胫骨骨折累及骨骺,已构成XXX伤残。遵医嘱择期行取内固定术。伤后可以休息12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第二次术后可予休息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经查,原告父亲齐海轮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点点飞婴儿用品商行经营户,原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就读于XXX幼儿园,一起借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农场路XXX号XXX室闵琴芳家。还查明,事故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时系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史、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XX幼儿园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居民委员会证明、租房合同、营业执照、户口簿、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被告范莉萍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范莉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齐逸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由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继续由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范莉萍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损失,本院分析说明如下:1、医疗费,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病史及发票,确认为41,124.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当事人确认一致,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90元。3、交通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诊疗情况,原告主张500元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4、衣物损失费,本院认为原告因伤导致衣物受损系客观存在,原告主张300元衣物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亦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XXX幼儿园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居民委员会证明、租房合同、营业执照、户口簿,可以认定原告父亲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跟随父亲借住于城镇区域,原告本人系某幼儿园在读学生,故本院认为原告符合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条件,故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确认为95,420元。6、护理费,本院酌定每天50元的标准,结合鉴定结论原告需护理90日,确认为4,500元。7、营养费,本院酌定每天35元,结合鉴定结论原告需营养60日,确认为2,100元。8、鉴定费,由鉴定报告及发票为证,确认为2,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5,000元。10、律师费,本院结合本案诉讼标的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认为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3,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54,034.34元,由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5,720元(医疗���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5,42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00元),余款38,314.34元中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范莉萍承担,其余35,314.34由被告天平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80%计28,25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齐逸然143,971.50元;二、被告范莉萍应赔偿原告齐逸然律师费3,000元,现被告已经给付20,000元,多给付的17,00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计1,4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莉萍负担,被告范莉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