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阎海春与高振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海春,高振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54号申请执行人阎海春,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高振邦,男,回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阎海春与被执行人高振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振邦在宁城农商银行天义支行账号6229760051*****8060内的存款10742.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德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