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雨江与张国山、张国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李雨江。被执行人张国山。被执行人张国权。申请执行人李雨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山、张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山、张国权及其妻张艳梅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