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秋丽、梁翠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丽,梁翠夏,陈宗军,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09-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丽,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翠夏,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宗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南县。被执行人罗立,男,1970年3月2日生,现住平南县。本院在执行李秋丽申请执行陈宗军、罗立、梁翠夏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宗军、罗立、梁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214.13元及利息给李秋丽、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负担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何春为审判员 冯满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