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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葛某。被告张某(又名张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雅晴?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了,听清了吗原:听清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