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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庭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敏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盛世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芝。委托代理人:张韬,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敏,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世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盛世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按全额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3362.5元,由原告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