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方艮、方在义等与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艮,方在义,季宏才,施强高,黄清,胡二为,王其兵,朱永进,刘向飞,王美芬,何静,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321号申请人:方艮,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方在义,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季宏才,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施强高,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黄清,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胡二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王其兵,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朱永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刘向飞,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王美芬,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何静,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方艮、方在义、季宏才、施强高、黄清、胡二为、王其兵、朱永进、刘向飞、王美芬、何静与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另有多案亦正在执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桐城市青草镇“青青世界”小区的房产,本案需等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王孝祥代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