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志丹与傅楠、王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59号原告张志丹,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冬梅、任旭明(实习),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楠,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王兵兵,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丹与被告傅楠、王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丹负担。代理审判员曹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