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吕春梅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梅。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港路25号阳光100A座6楼。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4)烟仲字第35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