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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禹红与强久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红,强久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禹红,农民。被告:强久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子龙,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红与被告强久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禹红负担。审判员  姚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