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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白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楚某某,男,汉族,1993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白某某,男,回族,28岁,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