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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令江申请执行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徐令江,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志。委托代理人高振龙,系该公司处理工伤事故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徐令江申请执行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令江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4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3453元,执行费40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执行人30000元,余款34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徐令江全部放弃,于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0000元,案件执行费4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令江30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40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4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