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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闭广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广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广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高中文化,原宁明县桐棉镇那旭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现住广西宁明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广成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广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闭广成任宁明县桐棉镇那旭村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桐棉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非法收受危房改造户苏某等10户村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闭广成已向中共宁明县纪委退出上述赃款。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闭广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闭广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闭广成任宁明县桐棉镇那旭村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桐棉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非法收受危房改造户苏某、黄某1、梁某、黄某2、黄某3、闭永盛、农某、黄某4、黄忠冯、张某10户村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14年11月21日闭广成已向中共宁明县纪委退出15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6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闭广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闭广成于1975年11月3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3、破案经过,证实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4年11月17日对闭广成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初查,在询问期间,闭广成交代的犯罪事实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所掌握其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4、宁明县桐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闭广成于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担任桐棉乡那旭村委会委员;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担任桐棉镇那旭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5、宁明县桐棉乡2011年至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桐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初步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危改办。县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6、罚没款收据,证实闭广成于2014年11月21日向宁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违纪款15600元。7、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证实闭永盛、苏某、梁某、黄某4、闭杰义、黄花玉、韦兰斌、黄某3、黄某5、黄日红等农户经村委会、乡政府、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给予国家补助17000元至20000元的危房改造费。8、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在2011年建了一栋四层的楼房,得了17000元的补助款。因补助指标是通过时任村支书闭广成帮办理的,为表示感谢,其送给了闭广成500元。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家在2013年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以其家公闭杰义的名字办得了20000元的补助款,因办得补助是村支书闭广成帮的,其和其家公一起送1000元给闭广成,算是辛苦费。1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在2012年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得了17000元的补助款,因办得补助是村支书闭广成帮的,为了表示感谢,其送给闭广成1000元。1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家建了二层半楼房,用其父亲黄某9的名字办得危房改造补贴款20000元。给了闭广成1000元作为感谢其帮忙办理指标。12、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建新屋,得到危房改造补助20000元。其找村支书、主任闭广成帮申请办理的,得到补助款后,为了感谢闭广成帮助送给他1000元。13、证人闭永盛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建楼房。2011年在闭广成帮助申请得了9000元的危房改造补贴款,其给了他1500元表示感谢。14、证人农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家建新房子,其找闭广成帮忙办理危房改造指标,后获得补贴款20000元,其送给闭广成1000元。是以其老婆黄花玉的名字办理的。15、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其家2013年建一栋三层楼房,获得20000元危房改造补贴款,因其找到闭广成帮忙办理的,得钱后其送给闭广成1000元作为辛苦费。16、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其家2013年建有一栋二层半楼房,得到20000元危房改造补贴款。其是通过闭广成帮助办理指标,得钱后其送给他3000元。1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建设一栋楼房,以其岳母名字韦某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20000元。为了感谢闭广成的帮助,送给了闭广成1000元的辛苦费。18、被告人闭广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收受了苏某、黄某1、梁某、黄某2、黄某3、闭永盛、农某、黄某4、黄某5、张某等危房改造户给予的好处费共1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闭广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当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闭广成能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并经宁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本院决定对闭广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闭广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闭广成退出的受贿款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庞建丽审 判 员  杨泽权人民陪审员  游云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丽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