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甘再素、胡兴全申请宣告胡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荣法民特字第00022号申请人:胡兴全,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甘再素,女,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谢家德,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胡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胡兴全、甘再素申请宣告胡勇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剑箫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兴全、甘再素称,被申请人胡勇系两申请人之子,2001年10月,被申请人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十余年。两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后,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勇死亡。经查,胡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峨嵋村7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512301550。申请人胡兴全、甘再素系被申请人胡勇之父母。被申请人胡勇因患精神疾病于2001年离家外出未归,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无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胡勇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勇于2001年走失后,下落不明已经14年。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胡勇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法定公告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胡勇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兴全、甘再素申请宣告胡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俊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