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1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09-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沈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理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3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60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沈理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