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新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安,胡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724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安,男,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胡增杰,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新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1)汝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申请人胡增杰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汝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