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十堰中执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XX、陈小云与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陈永记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小云,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陈永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执字第00236-1号申请执行人XX,十堰伟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陈小云,十堰伟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永明,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永记,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陈小云与被执行人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公司)、陈永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神驰公司、陈永记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神驰公司、陈永记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XX、陈小云向本院书面申请,称神驰公司所在地政府正给予优惠政策、促成资产重组以挽救神驰公司、挽回债权人的损失,其愿意给予被执行人神驰公司重整时间,并请求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请求,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神驰公司在政府主持调整完毕后,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在此期间,暂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重整失败,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