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02犀牛褶有限公司(SupercreaseLimited)与东莞市缝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犀牛褶有限公司,东莞市缝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犀牛褶有限公司(SupercreaseLimited),住所地:英国西约克郡LS101DG,利兹,斯多顿,滨河路,滨河工业园,系泊处。法定代表人:肯尼斯·胡尔布鲁克(Kennethhoulbrook)。委托代理人:穆豪亮、钱开耘,均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缝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卢屋村王竹仙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芳玺。申请执行人犀牛褶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3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缝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事判决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三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3号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惠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