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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丹丹与李敏、苏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丹,苏振龙,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34号原告周丹丹。委托代理人杨惠慈。被告苏振龙。被告李敏。原告周丹丹与被告苏振龙、李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丹丹的委托代理人杨惠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振龙、李敏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丹丹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7日、2013年2月1日,被告苏振龙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又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与朋友多次到两被告及其母亲处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到期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二份,借条分别载明:“本人苏振龙今借周丹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于2月26日还款。借款人苏振龙2012年12月27日”、“本人苏振龙借周丹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约定于2013年2月26日归还。借款人苏振龙2013.2.1”。另查明,苏振龙与李敏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苏振龙、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周丹丹与被告苏振龙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苏振龙提供借款,被告苏振龙应当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苏振龙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为逾期付款利息,应为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李敏系被告苏振龙的妻子,其应对被告苏振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敏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苏振龙、李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丹丹给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00元,由被告苏振龙、李敏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人民陪审员  刘永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