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文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文科,齐彩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权,男,汉族,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万军,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马河行政村张咀子小组,农民。被告张文科,男,华池县城壕乡火边湾村曹坪组农民。被告齐彩霞,女,华池县城壕乡火边湾村曹坪组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科、齐彩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折钦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