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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化冬与林宇锋、陈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冬,林宇锋,陈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刘化冬,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宇锋,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陈丽敏,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化冬与被告林宇锋、陈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宇锋、陈丽敏人民币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宇锋、陈丽敏人民币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化冬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及福州市仓山区车位(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李朝晖、林红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451230-1、1451230-××号)及福州市仓山区车位(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五、查封担保人黄潇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