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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德运与秦棚、汪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运,秦棚,汪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李德运被告秦棚被告汪玉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李德运诉被告秦棚、汪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棚、汪玉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运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棚、汪玉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运撤回对被告秦棚、汪玉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运承担。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