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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松山与江晓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山,江晓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87号原告张松山,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江晓旋,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松山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冼晓莉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