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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法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翼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封法执字第906号翟清海、陈凤鸽:关于新乡市翼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新仲裁字第3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附:执行员:李永祥联系电话:828****书记员 :杜建伟监督电话:828****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户名:封丘县人民法院帐号:16-414101040020063-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封丘法院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