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宇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华宇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588号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鹤工业园区长征电控办公大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4745187-0。法定代表人叶金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传鹏,男,汉族,1994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系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华宇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7幢12-4,组织机构代码:05779896-5。负责人罗爱民,分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宇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