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与雷海、付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雷海,付丽萍,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南路41号商住楼一层。代表人:丘常宏,行长。委托代理人:许福天,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里琦,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海。被告:付丽萍。被告: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创新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祖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与被告雷海、付丽萍、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偿还借款,双方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5元(原告已预交2723元,减半收取1361.5元,另136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龙维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玉奎 微信公众号“”